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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出租房年收两万五 “老赖”拒执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12-20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王雪阳)家住信阳市平桥区一男子汪某拥有两套房产,且房屋有着租金收入,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仍拒不履行。日前,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对其提起刑事自诉,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审理,以汪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5年5月25日,张某某诉汪某甲、汪某乙(汪某甲父亲)、高某某(汪某甲母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桥法院做出判决,判令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高某某连带支付原告张某某货款12.3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向平桥法院申请执行,平桥法院立案后即到汪某甲住所给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汪某甲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也未报告个人、父母及其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汪某甲(其与父母共同生活)及其家庭有房屋两套,且其出租的房屋年租金2.5万元,证明汪某甲及其父母有能力执行家庭共同经营所欠货款而拒不履行。因汪某甲拒绝报告财产状况,平桥区法院依法对其拘留15日。被告人汪某甲被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张某某遂即向平桥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平桥法院立案后决定对汪某甲依法逮捕。

  平桥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确定支付自诉人张某某货款12.3万元的义务,而拒不执行;因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汪某甲的亲属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取得了自诉人张某某的谅解,汪某甲符合缓刑条件。被告人汪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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