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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国企“裸官”挪用5.8亿大案

发布时间:2010-08-10  来源:新华网-检察日报  字体大小[ ]

??对政府“官员型裸官”重在防控贿赂犯罪

    对企业“高管型裸官”重在防控侵吞挪用犯罪 

董跃进(右)、马连龙同庭受审。王宪江 摄

5.8亿元——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这是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原总经理助理董跃进涉嫌挪用公款的数字,它创下了京城挪用公款案涉案金额之最。

“裸官”——董跃进的另一个身份,他的妻儿早在几年前就已移居美国。他成为《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出台后京城首名受审的“裸官”。

7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董跃进挪用公款、受贿案。董跃进的案发,再次引发对“裸官”应如何加强管理的思考。

1、贪官为什么会被“骗”?

“董跃进挪用公款案,是我们从一起诈骗案牵出的受贿案查出来的,我们当时也没想到数额会有这么大。”8月6日,负责查办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原总经理助理董跃进挪用公款、受贿案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高洁琳在向记者介绍案情时,仍掩饰不住内心的沉重。

虽然离刚接手案子时已过去一年多,但高洁琳依然清楚地记得董跃进被立案侦查的时间:2009年4月16日。“这个案子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移送过来的。”高洁琳说。

据介绍,2008年,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建公司)因股权变动,公司内部进行财务清算查点,而就在这时,一个几亿元的巨额资金漏洞浮出了水面。这让时任总经理助理的董跃进慌了手脚,因为这个娄子是他捅的。

董跃进在2006年经人介绍结识了社会闲散人员马连龙(作为第二被告人与董跃进同庭受审),并轻信了他的话,与他介绍的上海皓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迅公司)原负责人张振涛(另案处理)以及上海合生源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生源财公司)原法人代表王康(另案处理)等人洽谈委托进口业务,由中通建公司代理进口货物,代开信用证,并从中收取开证金额0.6%至0.8%的代理费。

刚开始时,张振涛和王康委托中通建公司正常进口了几次货物,当他们看到中通建的信用证开得这么容易,就合谋以虚假的发货单套取中通建公司的信用证资金。最后,共有17单信用证的资金被骗,中通建公司实际损失高达2.5亿元。

董跃进见还款无望,只好向警方报了案。随着警方调查的深入,董跃进因牵扯其中接受审查。在被纪委“双规”期间,他承认了受贿百万元的事实。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随着马连龙的落马,他们二人挪用巨额公款的犯罪事实浮出了水面。

高洁琳说,董跃进没有经过任何调查,就轻易相信了马连龙、张振涛等人说的话,并与他们签订了合同,反映出他工作的盲目性和不负责任。而他在法庭上说的“直到现在,我也没明白那些人是怎么骗的我”,更说明他的糊涂。他为什么那么容易受马连龙指使而挪用巨额公款也就不难理解了。

2、5.8亿元是如何被挪用的?

从2006年到2008年,董跃进代表中通建公司与皓迅、合生源财等公司签订了80多单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作为中间人,马连龙以个人名义向张振涛、王康等人收取相关代理费,并以此迅速攫取了巨额利益。有了钱后,马连龙在2007年5月成立了北京中润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德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总经理。

成立公司后,马连龙为了向银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向董跃进提出,把合生源财、皓迅等公司应当支付给中通建公司的货款,先打到他的中润德公司的账户,再由他转回中通建公司,以显示其公司资金实力,增加公司账户资金流量。

据董跃进回忆,在与合生源财公司等客户的业务往来中,合同标的额总数大概是10亿余元。起初,上述公司都是将货款直接汇给中通建公司。他知道如果按照马连龙的要求做,不仅违规而且会有风险,但考虑到自己以前曾收了马连龙的钱,而且马连龙一再表明自己使用这些款项的目的是为申请银行授信,并许诺他退休后可以到马连龙的公司上班,还可以安排他的侄女来北京工作。

董跃进经过权衡之后,默许了马连龙的要求。他在未经单位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作了决定,并要求业务员在向上述几家公司催收货款时,将催收货款传真一并发至马连龙的公司。他解释说:“与合生源财等公司合作后,公司的业务量翻了倍。我出于那种兴奋的状态,就忽略了风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按照中通建公司的规定,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必须由公司副总经理签字方可生效。可董跃进只在2006年11月准备与皓迅公司签订第一笔合同时,请示过公司领导,此后就再也没有请示过。而由于他与总经理关系“铁”,公司根本就没人对这些业务进行任何监管。正因如此,在改变合同款支付方式时,董跃进才敢既不向公司领导汇报也不开会讨论,全由他一人说了算。

高洁琳对记者说,董跃进的这一决定,直接导致中通建公司的正常合同业务在付款环节发生严重紊乱,从而使张振涛、王康有机可乘,为他们实施信用证诈骗提供了便利条件。而中通建公司无法获知皓迅等公司向中润德公司付款的时间和数额,使公款进一步失去了控制。

检察机关查明,在半年多时间里,有5.8亿余元的属于中通建公司的合同款项进入到中润德公司账户,至今尚有1300余万元未归还。

监督的缺失和财务管理的混乱,给董跃进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所欲为提供了机会。为此,高洁琳建议,在放权给企业高管的同时,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监督监管体系,对企业高管进行有效制约,尤其是经济层面的监督与制约极为重要和紧迫。同时,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让企业高管们的决策过程和相关的重要事务处理都置于监督的阳光之下。

3、受贿的钱哪儿去了?

“我们在调查董跃进涉嫌挪用公款案的过程中,还发现他有涉嫌受贿的犯罪行为。”高洁琳向记者介绍说。

在起诉书中,记者看到了这样的指控——为笼络与董跃进的关系,促使中通建公司继续为皓迅、合生源财等公司对外采购开具信用证付款,以便其个人继续向上述公司收取相关经济利益,马连龙开始了向董跃进行贿的行为。董跃进先后多次收受马连龙给予的贿赂款共计91万元。

2007年春节前后的一天,董跃进与马连龙约在北京市右安门某洗浴中心见面。在餐饮洗浴后,马连龙送给董跃进1万元;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马连龙的办公室,董跃进收下了50万元;2007年末至2008年春节前后,董跃进又两次收受马连龙送给的“好处费”40万元。

与中通建公司有业务合同关系的张振涛和王康更是知道,在这场骗局中,稳住董跃进这个“财神”至关重要。于是,他们负担了董跃进与马连龙在2007年多次到上海的往返机票及二人在沪期间的全部费用。张振涛还向两人送了价值7万余元的两台笔记本电脑。

2007年8月,董跃进因公赴马来西亚、香港出差,马连龙将此消息告诉了张振涛。在香港逗留期间,张振涛安排董跃进、马连龙下榻于香港半岛酒店,还在房间里留下了港币20万元,用于贿赂二人。

“我们在搜查及银行查询过程中,没有发现多少董跃进的受贿财物。”高洁琳说,在不断的讯问过程中,董跃进交代了他受贿的部分钱已被其妻带到了美国。

4、董跃进是怎样的一个人?

高洁琳告诉记者,董跃进虽然患有严重的关节炎,腿脚有些不方便,但他将外出洗浴、打高尔夫和陪领导打牌融入了自己的生活方式。

别看他平时生活奢侈,可对待亲人并不大方,可谓抠门。他的姐姐在北京,但彼此联系不多。办案检察官到他姐姐家调查时发现,不大的房子里没有什么像样的电器或家具,一家人生活得很是拮据。

可早在几年前,董跃进就将妻子、儿子送到美国定居,他常年独自在国内生活。“这种长期独自生活的状态让他的心理逐渐空虚,也没有了家庭层面的监督,他做起事来便毫无顾忌,完全放纵了自己。”高洁琳对记者说,董跃进在几年前就曾因嫖娼被当场抓住过。

不过这一事件没有影响到董跃进的仕途,他不但没有受到单位内部纪律追究,不久后还被提拔担任了总经理助理。“这凸显了当前国企用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为他日后的为所欲为埋下了伏笔。”高洁琳分析认为。

董跃进自恃与总经理关系好,希望能被提拔为副总经理,不过未能如愿以偿。见升官无望,董跃进越发地放纵自己,开始追求美酒、女色、金钱,并寻求新的刺激。他每次到上海时,不仅收下张振涛等人送上的贿款,还欣然接受对方多次为其安排的“一条龙”服务,并开始吸食冰毒。

“作为‘裸官’的董跃进,生活中吃喝嫖赌,工作中昏庸盲目。犯罪分子看中了他的弱点,投其所好,使出了安排吃喝住行、提供饭后休闲娱乐、引诱吸食毒品,提供性贿赂、送贵重礼品、进行远期利益许诺、制造神秘因素进行精神上迷惑及直接给付大额贿赂等8种手段,将他彻底击倒。”高洁琳分析说。

5、如何加强对“裸官”的监督?

“董跃进案件表明,加大对‘裸官’的监督管理力度,不仅现实中迫切需要,而且势在必行。”8月6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局长叶文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叶文胜认为,“裸官”因为缺乏正常稳定的家庭生活环境,八小时以外相对独处和封闭的环境,极易造成不良社交活动增多、交友不慎等现象发生。由于“裸官”在生活中缺乏家庭成员在生活中的监督,且妻子儿女在境外生活的现状使其没有一般家庭面临的种种“家庭负担”的困扰,如果当事人自身生活情趣不健康或道德缺失,往往容易经受不住金钱、女色的诱惑。妻子儿女境外生活的高额花费,也使其容易接受腐蚀并最终授人以柄,或主动或被动引发一系列职务犯罪。

“‘裸官’与一般官员相比,没有身后家事,一旦在经济领域发生“裸官”职务犯罪案件,往往金额巨大,后果严重。董跃进案就是典型一例。”叶文胜指出,在“裸官”实施的积极型职务犯罪中,一般伴随携款外逃,造成案件查办困难、追赃困难、取证困难。为了有效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他建议有关部门除了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规范相关制度并切实贯彻执行外,对“裸官”问题和由“裸官”控制的重要领域,更应加大监督力度。

国家机关重要岗位和大型国有企业、金融证券等领域,是叶文胜眼中必须加大对“裸官”监管力度的重要领域,他认为对不同领域的“裸官”,应有不同的防控重点。他说:“从职务犯罪大要案的查办规律来看,对于国家机关的‘官员型裸官’,应加强贿赂犯罪的预防;针对大型国有企业、金融证券领域的‘高管型裸官’,应加强侵吞、挪用型职务犯罪的预防和管控。”

叶文胜指出,对于有种种不良生活嗜好或收入支出明显不符的问题“裸官”,应将监督管理教育工作前置,发现于未然,防患于危险。(李英华)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GAN  J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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